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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残疾人基金会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05-07 | 118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充分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办公费用,最大限度为残疾人谋福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会计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现金、银行存款和外币业务管理 

第一章 现金管理

第一条 现金的收入和支出

现金收入,原则上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补充定额内现金应向银行另行提取。现金支出,应从库存现金中支出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坐支现金。凡能转账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现金的支出必须由分管会领导签字方可付款。

第二条 现金使用范围

(一)职工工资、劳务、志愿者补贴等人力支出;

(二)支付职工差旅费;

(三)购买日常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

(四)因业务活动需要借用备用金;

(五)其他按有关规定需以现金支付的开支。

第三条 现金账目管理

建立、健全现金账目,按规定建立现金日记账,序时逐笔记载各项现金收付事项,账目日清月结,做到账证、账账、账款相符。同时,还必须做到:

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责任分明,即钱账分开,不准一人兼管;

不准挪用现金,或以“白条”、非现金凭证抵库存现金;

不准假造用途套取现金;

不准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

不准因私事借支公款;

不准将本会收入的现金,以个人的名义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

不准保留账外公款,私设小金库;

不准用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第四条 现金核算要求

出纳人员根据主管人员及稽核人员审批签章的凭证,按款项和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复核无误后,办理收付款项结算。款项收付后在凭证上加盖出纳人员签章,并加盖“现金收、付讫”戳记。

出纳人员不得办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必须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第五条 现金盘盈(亏)

经管人员发现现金丢失、短少或长余时,要及时查清原因并向主管领导汇报,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现金借款的处理

因公出差人员,经会领导批准可携带必要的现金,出差人员须填写《借款申请单》,写明出差时间、地点、申请金额。按借款审批程序,经财务负责人核准,分管会领导签字后,方可借款。

第七条 募捐箱现金的管理

清点募捐箱现金时,应有募捐部、综合管理部及募捐箱摆放单位各1名工作人员,共3个以上工作人员在场。现金清点完毕后,填写清点单据(含清点时间、地点、数额和清点人员姓名)并经清点人员签字确认。清点完毕后,将现金和清点单据统一交到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开具《海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并将清点单据作为入账凭据的附件入账。

第八条  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准确反映现金收支状况。所有现金收支变动情况,需有短信通知到会领导及分管领导。


第二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九条 本会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十条 银行账户印鉴应分开保管,不准一人单独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人代管。

第十一条  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一)银行支票由出纳签发和保管。

(二)领用银行支票应按银行规定手续办理,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签发银行支票必须填写日期、大小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如遇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填写日期、用途及收款单位,并在小写金额恰当币位注明“¥”,严禁签发各项均为空白的支票。签发转账支票,须填写齐全各项内容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支票签发后,财会人员需将支票存根及原始凭证妥善保存。出纳领用支票对所领用支票须妥善保管,如发现支票丢失,须积极查找并及时向分管会领导和综合管理部报告,由综合管理部迅速办理挂失手续。因支票丢失使本会财产遭受损失者,要追究领用人责任。

(三)支票报销必须附发票、入库单等原始凭证,对于分期付款的,必须按每次付款金额取得发票方可报销。

(四)出纳应定期将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若发现错误,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更正。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以便记账备查。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的审批,审批人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批件必须附有关发票、单据,以便入账备查。


第三章  外币业务

第十四条 本会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外币发生增减变动时,应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币)作为折合汇率。

凡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业务,均要记录外币数额,并换算为人民币记账。

第十五条 对于外币现金,应收应付往来结算款项,需根据实际情况按货币种类分别设账记账。


第二部分 费用报销管理

第一章 行政办公经费

第一条 行政办公经费实行预算管理。行政办公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用品购置费、水电费、设备修理费、物业费和会议费等。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办理,经财务审核、监事会复核后,预算内5000元(含)以下报分管会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条 人员经费包括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社会保险及福利经费,由综合管理部按相关规定计算、核定并提交相关报表,报分管会领导审批,本基金会挂职、兼职的人员不享受以上待遇。

第三条 办公用品由综合管理部统一采购,经行政人员审核、财务、监事会复核后,预算内5000元(含)以下报分管会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条 邮电费(包括邮件、公务电话、网络专用线等)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办理。经财务人员审核、监事会复核后,预算内5000元(含)以下报分管会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五条 车辆保养、维修、检测、保险、汽油等事项费用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办理。经财务审核、监事会复核后,预算内6000元(含)以下报分管会领导审批,6000元以上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六条 会议费用实行预算管理,由会议组织部门负责会议的预算、协调及会议费用报销。经财务审核、监事会复核后,经费预算内5000元(含)以下,报分管会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七条 举办与公益项目有关的大型活动(包括捐赠仪式,项目启动仪式,新闻发布会,项目研讨会等),经财务审核、监事会复核后,经费预算内5000元(含)以下,报分管会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超预算费用,由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章  宣传活动经费

第八条  本会宣传品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印制。宣传品由相关部门提供设计方案,并编制设计和印刷经费预算方案,经财务审核、监事会复核后,经费预算在5000元(含)以下,报分管会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九条  执行中在核定预算范围外,单笔费用在5000元(含)以下,报分管会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超预算费用,由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十条  各部门需购置的固定资产(通用设备单价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原则上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综合管理部统一办理。如需购置有特殊需求的固定资产,各部门应在购置申请中注明。购置固定资产单价在5000元(含)以下,报分管会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章  业务招待费

第十一条  在开展公益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产生的业务招待费,应按相关规定从严控制开支。原则上来客安排在食堂用餐。确需在外用餐的,相关部门须提出申请,经综合管理部审核,单笔3000元(含)以下报分管会领导批准,单笔3000元以上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章  差旅费

第十二条  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公杂费。工作人员出差,须填写《出差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初拟意见后,报分管会领导批准。会领导、秘书长出差由综合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报理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因公出差票务(飞机、火车、轮船)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订购,特殊情况确需另行订购的,须经综合管理部同意报分管会领导批准。财务人员负责对交通票据进行审核、分类,报分管会领导审批,财务人员办理结算手续。

出差人员一般应选择规定等级内费用相对较低的交通工具。鉴于我省特殊的地理位置,到外省出差时,出差人员可选择乘坐飞机(经济舱)。乘坐火车动车组、高铁时,副秘书长、部长以上人员可乘坐一等座;其他人员应乘坐二等座。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派出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因公出差住宿标准参照《2016年国家公务员出差住宿最新标准》执行,特殊情况超过标准须说明原因报分管会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以交通票据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市内外出业务原则上由综合管理部安排公务用车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需乘坐出租车须由相关部门领导批准,特殊情况须报分管会领导批准。所产生交通费经综合管理部审核、分管会领导审批后给予报销。


第六章  党组织、团组织、工会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  党组织、团组织、工会活动经费(包括职工文体活动费,职工困难补助,特殊节日补贴等)实行预算管理,由党组织、团组织、工会提出方案,经费预算内5000元以下,报分管会领导审批,5000元(含)以上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超预算费用,由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七章  现金管理

第十九条  因公需要借用现金须填写《借款申请单》,经部门领导同意后,30000元(含)以下,报分管会领导审批,30000元以上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由财务人员按现金管理要求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原则上使用刷卡消费,尽量少使用现金。

借用的现金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借用现金出差,返回后一周内报销。对已开出的支票自借用之日起原则上一周内应办理报销手续。前账未结清一律从严控制,不得再借款,若确因业务需要,须书面说明原因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章  报销凭证

第二十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报销原始凭证的审核,按规定需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以下各项要求,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一)取得的发票(收据)必须为合法发票(收据);

(二)发票(收据)填写字迹清楚、要素齐全;刷卡消费的,须附刷卡消费单据;

(三)购买物品时,应附加盖供货方印章的货物清单等单据; 

(四)特殊情况开支的,须按综合管理部要求附有关报告、文件或合同、明细等资料。


第三部分公益项目收支财务管理

第一条 预算管理

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项目总预算和项目执行进度编制年度用款计划,并报项目领导小组审批。预算经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及资助协议签署后,无重大原因,不得修改预算,如有特殊原因,在不突破预算总额情况下,调整各项目内的预算,需报项目领导小组和执行小组审核批准,并经捐赠人认可,报监事会备案。

第二条 合同签订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就捐赠资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在实际收到捐赠后开具捐赠票据。本会使用捐赠资产时,也应与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签订资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 捐赠资金的拨付

捐赠人按照捐赠合同约定将捐赠资金拨付到本会账户。本会将根据与受助单位和各执行单位签订的资助协议将项目捐赠资金拨付到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

第四条 专项管理

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要对项目捐赠资金实施专项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不得开支与项目无关的任何费用。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核算和反映项目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并严格执行预算。按照资助协议约定,定期向本会提交与该项目有关的资助资金使用说明。

受助单位在项目执行期间,应按照相关要求,对受助项目的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财务资料进行整理并妥善保管。项目结束后,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移交综合管理部保存。

第五条 采购与费用支出管理

受助单位应加强项目的招标采购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降低采购成本。

项目发生的采购费用支出,应严格按照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支出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各项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后,报项目负责人审批,再根据受助单位和项目单位支出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

第六条 资产管理

受助单位使用项目资金采购的设备、物资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出库手续,登记入账,并妥善保管。项目执行完毕,及时进行资产清查盘点,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七条 项目监督检查

监事会负责各公益项目的监管工作,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对资助项目的经费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部分 公益项目支出审批程序

第一条 开展公益项目必须与受助方签订资助协议,资助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捐赠者意愿。

第二条 资助协议审批按《海南省残疾人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各部门填写《协议(合同)审批表》,经法律顾问、监事会审核,秘书长复核后,由分管会领导负责签字。

第三条 公益项目支出必须严格按照理事长办公会纪要、资助协议条款执行,由执行部门填写《海南省残疾人基金会公益项目拨款审批单》,经财务人员审核签字,交监事会复核签字,报分管会领导审批后,由财务拨款。

第四条 如有特殊原因,无法与受助者签订资助协议而开展的公益项目,必须经分管会领导同意后,财务方可拨款。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