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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残疾人基金会项目管理条例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05-27 | 113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残疾人基金会(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使用基金会的资助资金所开展实施的项目,主要包括:

1.基金会自主开展的项目;

2.基金会与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开展的项目;

3.按照捐赠人意愿开展的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类项目,由项目部负责实施、管理与监督。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立项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基金会资助的项目均应按规定申请立项,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理事长或指定代理人批准,方可实施。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批准立项的项目均须指定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负责制。

第七条   项目部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规定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八条  由基金会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项目实施协议,明确项目预期目标,项目内容、各方的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并把项目实施协议作为基金会检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及拨付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度。项目部要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实施协议规定的内容,根据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正规票据。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切实按照项目协议对项目资金实行严格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实用。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执行完毕两个月内对照项目实施协议,按要求完成自查验收及所需上报的验收材料,并上报基金会项目部,提请基金会开展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基金会收到项目实施单位验收申请一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

第十五条  对验收不合格项目的实施单位,若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项目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项目实施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完整为基金会收集、整理、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视频及文字材料。

第十八条  基金会项目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利用基金会或其他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基金会与执行单位实施项目合作的进展及其成效;大力宣传并树立捐赠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

第十九条  项目结束后由项目部按照相关流程将项目实施情况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111日起执行。2014320日制定的《海南省残疾人基金会项目管理条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