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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残疾人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05-07 | 114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规范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化、管理透明化,制度管理人人平等的原则;正确运用捐赠资金和财产;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保证资金增值,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以及机构的正常运转。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增值效益,对发生的所有财务活动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三条 按照《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工作需要,基金会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会计二名、出纳一名),财会人员上岗必须持有会计证。

第四条 建立健全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岗位明确,以岗定责,权责分明。

第五条 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一)做好现金的日常管理及收付工作,保证现金收付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二)每天工作日结束前,及时盘点库存现金并与有关报表和凭证进行核对,做到账实、账表、账证、账账相符。

(三)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根据基金会规定的费用报销和收付款审批手续,办理现金及银行结算业务。 对于重大项目开支,必须通过理事长办公会和监事会审批签章,方可办理。

(四)配合相关的会计人员做好每月的报税和工资的发放工作;做到及时准确,不得无故延误。

(五)负责银行账户的日常结算,协同募捐合作部做好每笔捐款收入公示,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录,并做到日清月结。

(六)及时清理账目,督促因公借款人员及时报账,杜绝个人长期欠款。

(七)保管好现金、各种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据,严格票据管理,收据领用要登记,收回要销号。对于现金,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保险箱密码要保密,保管好钥匙,不得转交他人。

(八)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不坐支,不挪用,不得用白条抵顶库存现金,保持现金实存与现金账面一致。

(九)负责按照收支计划,分清资金来源,有计划地领取和支付现金。

(十)根据规定和协议,作好应收款工作,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资金的往来及使用情况。

(十一)及时准确按照记账凭证逐笔登记记账,月末与会计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余额,并定期与会计人员传递各种完整的原始凭证。

(十二)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各种资金报表。

第六条  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掌握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分清资金来源渠道,专款专用,杜绝资金挪用、专项款被挤占现象的发生。

(二)按照会计制度,填制记账凭证,做好记账、算账、结账、报账工作。 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账目健全、数字准确、定期对账 (包括核对现金实有数)。并及时记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

(三)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负责会计稽核。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及时催促退回、不予办理,并积极做好维护财经纪律的宣传工作。

(四)负责各种明细账的核算,计提各类应交税金,办理纳税工作。计提各项固定资产折旧及摊销费用。

(五) 及时整理,装订会计凭证,保管好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质料,按期归档。

第七条 财会人员调动手续

(一)财会人员工作调动,必须按《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履行监交。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按以下程序做好有关工作:

(二)由财务负责人正式通知拟调动的财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做好移交准备,包括: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金额后加盖印章;

3.整理待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账表、印章、现金、支票登记簿以及其他有关台账、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5.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作为收方,并指定监交人进行监交。移交文件由交方和收方、监方共同签字。

6.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牵头,就最后一次基金会财务报表进行解释与清对,核查清楚所有管理的财务资料,并对移交文件进行确认。

7.财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懂法守法;加强对会计业务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章 会计科目与核算方法

第八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编制会计科目。

第九条 财务核算方法:

(一)会计核算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二)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务的收付、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收入与费用支出的核算与结转: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期末将本期发生的各项收入和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和限定性资产。收入和支出结转后的净额即为当期损益净值。


第四章 会计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 原始凭证:是在一切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填写,用以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对每一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都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可靠,填制及时,内容完整,填写清楚,连续编号,并盖章齐全,具有合法性与完整性。具体要求如下:

(一)原始凭证必须符合规范。从机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或业务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签名或盖章;自制凭证要统一格式,统一填制方法和明确使用要求。

(二)原始凭证(如发票)必须填写清楚必要信息。应包括:购物物品名称、型号等内容;所购物品的数量;价格;金额总数。

(三)对无章、无稽核、数字不真实、内容不完整、字迹不清楚、大小写不符、伪造、涂改的原始凭证不得接收和报销。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提供复印件。

(五)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正确性。

第十二条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基础。为保证会计账簿能够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本来面貌,最终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记账凭证必须统一格式,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填制凭证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要求,要连续编号,记录明确,会计科目运用准确,摘要简明,附件数量完整,文字清晰,对应关系清楚,数字内容与原始凭证一致。

第十三条 账簿设置:按照会计制度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必要的备查账,并按规定启用、登记、结账。登记账簿要及时,结账要规范。现金账要做到日清月结,钱账相符,库存不得超限额,无白条顶账。银行存款及已签发的支票和未达账款,要及时清理,总账与明细账相符。定期将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

第十四条 财务报表: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

(一)财务报表要做到数据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 编报及时,账表相符,稽核关系吻合。

(二)财务报表中的各项内容,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月报表和年报表。

(三)财务报表包括主表三张:(1)资产负债表;(2)业务活动表(业务活动支出明细表及有关情况说明);(3)现金流量表。

(四)月报表应于次月15日内完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次年90日内制作,按照上级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年度审计。

(五)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通过财务分析,促进增收节支,充分发挥资金效能,通过对财务活动不同方案和经济效益的比较,为领导或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五条 综合管理部按月统计当月各类收入、各类费用支出和拨款情况,并向有关领导提交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等财务报表。

第十六条 电算化管理:会计电算化硬体设备是指专用于会计电算化的微机及其配套设备,包括工作站点、网线、印表机等。会计电算化硬件设备应由专门人员统一管理和使用,非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应经财务负责人的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化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


第五章 财务纪律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对不合理、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应按《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要遵守财务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不贪污索贿,无严重失盗现象。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税金和其他款项,无截留拖欠现象。

第二十条 接受审计、财政、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并积极配合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