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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残疾人基金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05-07 | 104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省残疾人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打造公开、透明、高效率、公信力一流的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信息发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海南省残疾人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相关的捐赠款物的接受、使用和审计等信息。


第三条  信息发布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发布的内容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信息披露、捐赠信息、项目执行信息及必要的日常新闻动态信息等。

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简介、基本信息、机构设置、章程、管理制度、大事记。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信息汇总、上报,由募捐合作部负责信息编辑、发布。

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信息汇总、上报,由募捐合作部负责信息编辑、发布。

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信息汇总、上报,由募捐合作部负责信息编辑、发布。

项目执行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基本信息、项目执行过程、善款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由项目管理部负责信息汇总、上报,由募捐合作部负责信息编辑、发布。

日常新闻动态包括:最新动态、爱心专访、专题报道等。由募捐合作部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信息编辑、发布。


第五条  信息发布的时限和形式

(一)信息发布的时限

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披露。

项目执行情况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示,一般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披露,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示披露时间不应超过六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披露项目完结报告。

年度审计报告及年度报告应于次年5月31日前对外披露,并按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

日常新闻动态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示。上午发生的新闻事件,应在当日下午17时前上交报道稿件,由募捐合作部编辑、发布;下午发生的新闻事件,应在次日上午11时前上交报道稿件,由募捐合作部编辑、发布;自请媒体报道稿件,应及时上报、转发。

(二)信息发布的主要形式

基金会的基本信息、信息披露、捐赠信息、项目执行信息及必要的日常新闻动态信息等在基金会网站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发布。

日常性捐助信息及项目执行信息同步在基金会官网、微信、《今日海南残联》、《感恩》等平台进行公示。

基金会的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应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三十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六条 信息发布的程序

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协调基金会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基金会披露信息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信息汇总、上报,由综合管理部进行审核签字,涉及财务信息的,须经财务人员参与与审核无误后,提交分管会领导审批后,由募捐合作部进行编辑、发布。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信息内容,发现已披露信息发生变更或者需要补充更新信息时,应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发布程序及时提供或更新相关信息。


第八条  本办法由募捐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2014年3月20日制定的《海南省残疾人基金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