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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残疾人基金会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05-27 | 116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规范本会工作人员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健全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及条款,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海南省残疾人基金会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残疾人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

 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遵纪守法 敬业奉献

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遵守《海南省残疾人基金会章程》,按照规章制度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声誉和形象。

(二)清正廉洁 严肃认真

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借工作之便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对待工作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精益求精。

(三)公道正派 诚实守信

工作人员应照章办事,客观、公正、平等对待捐赠人和受益人,不得有任何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四)仪表端庄 言行文明

工作人员应注重仪容仪表,着装庄重大方,语言行为文明得体。

(五)情操高尚 生活健康

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乐于奉献,尊重他人,敢于担当;要追求高尚的情操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厉行节约,不铺张浪费,严格遵守“禁烟令”等相关规定。

二、工作人员聘用制度

(一)招聘原则

根据工作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工作能力、专业水平、职业素养、敬业精神等。

(二)正式聘用

新入职工作人员于报到日携带两张二寸免冠照、学历学位证书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综合综合管理部办理入职手续并到相关部(室)报到。自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基金会与新聘用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

(三)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试用期满由用人部门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经综合管理部报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试用期内,工作人员提前3日通知基金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离职

工作人员离职分为“辞职、解聘、开除”等。

辞职:试用期满后,工作人员辞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会,按到职日期结算工资和绩效奖。

解聘:因工作表现、工作能力等原因不符合基金会要求,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基金会有权解聘工作人员。届时按到职日期结算工资及绩效奖,

离职人员须与基金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

2.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基金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基金会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隐瞒等手段,使基金会在不了解实情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作人员或者额外支付工作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另行安排工作的;

2)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基金会与工作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劳动合同期满的;

5)基金会与工作人员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开除:工作人员因触犯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及有严重过失者,给予开除,届时按到职日期结算工资和绩效奖。

(五)内部轮岗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工作人员内部交流及轮岗。

(六)职务晋升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工作态度端正、积极向上、勇于创新、具有奉献精神、业绩突出、年度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晋升职务。

(七)培训

为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基金会为工作人员提供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八)考核

基金会根据部门年度筹资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人员工作业绩、日常表现及出勤情况等对部门和个人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奖核定、工作人员岗位调整和职务晋升以及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工作人员考勤管理

(一)考勤规定

考勤是核发工作人员工资、绩效奖金的重要依据。基金会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8:0012:0014:3017:30)内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出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考勤员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考勤纪录及统计,各部(室)负责人应严格管理和监督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勤情况,每位工作人员需在每月考勤统计表上签字,考勤情况并公示。

1.出差、学习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国(境)、出差、在市内办理公务的;或公派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培训等情况视同出勤,但须在每月考勤表中注明。

2.迟到、早退

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确因突发情况迟到、早退者,应在第一时间向本部(室)负责人及考勤员说明情况。工作人员1天内无故不到岗位或迟到早退时间累计3小时,按旷工处理。

工作人员当月迟到(早退)累计在4次(含)以下者,按迟到(早退)次数扣发考勤补贴;

工作人员当月迟到累计58次(含)者,按迟到(早退)次数扣发考勤补贴,并按(迟到次数/2)的天数扣发高温补贴(不足1天的按1天计)。

工作人员当月迟到累计812次(含)者,按迟到(早退)次数扣发考勤补贴,并按(迟到次数/2)的天数标准扣发高温补贴(不足1天的按1天计),同时扣发当月50%岗位绩效。

工作人员当月迟到累计13次(含)者,按迟到(早退)次数扣发当月考勤补贴,并按(迟到次数/2)的天数标准扣发高温补贴(不足1天的按1天计),同时扣发当月岗位绩效。

3.旷工

正常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不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而缺勤的即视为旷工。旷工是一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工作人员旷工1天,扣发当月考勤补贴、当天的工资和补贴;

2)旷工2天,扣发当月考勤补贴、2天的工资及补贴、当月绩效工资;

3)旷工3天,扣发当月考勤补贴、当月工资及补贴、当月绩效工资;

4)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4天(含)以上者,基金会将予以开除、解聘并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况者按旷工处理:

1)不请假,或请假未经领导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2)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者;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4)本人提出调离或辞职未获批准,擅自不到岗工作者;

5)弄虚作假、隐瞒真情、涂改和伪造证明者。

(二)请假规定

工作人员请假,须由本人填写请假单,请假单由考勤员附在每月考勤表由综合管理部存档备查。综合管理部负责建立全会工作人员休假管理台帐并及时更新备查。

工作人员请假应严格按程序提前1天填写《海南省残疾人基金会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若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请假的,可委托家属或同事代为请假,事后本人应当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工作人员假期结束后2天内需到综合管理部销假。

人员请假参照《海南省残疾人基金会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的流程办理,工作日内非因公离开工作岗位3个小时以内的,按迟到或早退一次处理;超过3个小时的,按事假1天处理。

1.事假

工作人员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须经批准并交请假单后方可离开;因私参加各种非公派学习的视为事假。

1)工作人员当月事假累计3天(含)以下者,按缺勤天数扣发考勤和高温补贴。

2)工作人员当月事假累计45天(含)者,按缺勤天数扣发考勤和高温补贴,并扣发当月30%的岗位绩效。

3)工作人员当月事假累计68天(含)者,按缺勤天数扣发考勤和高温补贴,并扣发当月岗位绩效。

4)工作人员当月事假累计9天(含)以上者,按缺勤天数扣发考勤和高温补贴,并扣发当月岗位绩效和相应天数的基本工资。

2.病假

病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修养1天以下的,须向部(室)负责人请假,超过1天(含)者须提交医院证明或部(室)负责人及分管会领导批准的病休请假单。

1)工作人员当月病假累计3天(含)以下的,按缺勤天数扣发考勤和高温补贴。

2)工作人员当月病假累计410天(含),按缺勤天数扣发考勤和高温补贴,并扣发当月30%的岗位绩效。

3)工作人员当月病假累计1120天(含),按缺勤天数扣发考勤和高温补贴,并扣发当月60%的岗位绩效。

4)工作人员当月病假累计2130天(含),按缺勤天数扣发考勤和高温补贴,并扣发当月岗位绩效(筹资绩效不确定目标,参照筹资绩效标准)。

5)工作人员病假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者,扣发病休期间的全部考勤和高温补贴及全部岗位绩效(筹资绩效不确定目标,参照筹资绩效标准),第2个月扣发基本工资的20%

6)工作人员病假2个月以上者,扣发病休期间的全部考勤和高温补贴及全部岗位绩效(筹资绩效不确定目标,参照筹资绩效标准),第3个月起扣发基本工资的30%

工作人凭学校家长会通知书请假,以及婚前、产前检查的不扣考勤奖,但须在每月考勤表中注明。

3.婚假

法定婚假13天。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岁、男22)结婚的,可享受13天婚假。婚假为连续休假,扣缺勤天数的考勤奖

4.丧假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去世,可休丧假3天。扣缺勤天数的考勤奖。

5.产假

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为连续休假。

女职工在生育一孩、二孩时可享受18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经提交医院证明,难产的可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职工陪产假(护理假)为15天。

女职工有1周年以内婴儿的,每天有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间不扣基本工资,扣考勤奖和岗位绩效(筹资绩效不确定目标,参照筹资绩效标准)。

6.年休假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经批准年休假期间,不扣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扣考勤补贴(最多扣3天考勤);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工作人员年休假可在当年使用,但不得跨年度使用。基金会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及待遇如下: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5 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

3) 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当年已享受婚假、丧假和产假者,仍可享受年休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

4当年病假、 事假累计相加超过 40 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2014320日施行的《海南省残疾人基金会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作废。本办法除休年假201711日执行外,其他条款自2015916日起执行。